在法治轨道上构筑公平竞争新格局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孙梦爽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6年第1期增刊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性法律,于1993年实施,历经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第三次修改。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模式蓬勃兴起,市场竞争的形态、手段和边界发生根本性变化,传统竞争规则面临全新挑战。实践中,广告屏蔽、流量劫持、数据杀熟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花样翻新,“内卷式”竞争、数据权益侵害等问题频发,亟须法律层面予以规制。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法律法规,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发展空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修法程序,2024年12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通过多渠道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2025年6月27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立足国情实际、回应时代需求,通过制度完善与创新,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筑牢法治屏障。有评论指出,此次修法标志着我国在法治轨道上向构筑公平竞争新格局迈出了关键一步。
反正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强化制度供给,明确工作导向。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核心,进一步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总体要求。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从正面强调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表述作相应修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聚焦突出问题,完善规则体系。法律条文从33条增加至41条,聚焦实践痛点精准发力,构建起更为完备的竞争规则体系。
一是规制“内卷式”竞争,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强化数据权益保护与恶意交易规制,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明确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指使他人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等行为。三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要求平台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与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住所地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四是完善传统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五是优化法律责任体系,增设约谈制度,强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保密义务,增加规定受贿者的法律责任,适当上调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既是立足长远护航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法律精准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法治新需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升级迭代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创新源泉、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消费者福祉与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法律顺应国际竞争规制趋势,彰显我国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姿态,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夯实了基础。相信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