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24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次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业务时,凭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并按照《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52号(关于实施〈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的公告)》要求及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报关、通关手续并接受海关查验。海关凭《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