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现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等4件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
(一)在第十条第一款最后增加“对于银行评估风险较高的电子支付业务,鼓励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高安全认证方式。”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因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银行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客户与银行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二)删除第六条。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删除“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年2月9日前,填报2017年1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三、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句修改为“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专用章所刊名称为其法定名称;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专用章所刊名称分别统一为‘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联社’。”
(二)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由其总行或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确定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三)删除第二条。
(四)增加一条“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银行汇票专用章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将末段修改为“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相关单位。”
(六)将发文对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全文中“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四、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
(一)将第三条中“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并删除“清算行的存款仅为其接受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
(二)删除第六条。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