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东盟关系成为亚太区域合作中最为成功和最具活力的典范,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动例证”。到2025年,中国连续16年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连续5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为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助力企业更好“走出去”, 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官方网站 与 域外刑事法律查明平台 共同推出“ 企业跨境投资刑事风险与保护(东盟篇) ” ,聚焦法律政策解读与企业风险防控,助力出海企业行稳致远。
外资审查
一、相关法律法规
1.《菲律宾宪法》
依据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十二条第10节,菲律宾国会可在国家利益需要时,根据国家经济规划机构的建议,将特定投资领域保留给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控股实体;在涉及国家经济与国有资源的权利、特许和优惠授予时,国家应优先给予合格的菲律宾主体;同时,国家有权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事项,对外国投资进行规制。上述宪法原则在制度层面具体体现为《外国投资法》(RA 7042)及其修正案所确立的“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制度中。根据菲律宾依法定期发布的FINL,A类清单主要涵盖依据宪法和特别法律对外资持股比例设限或保留给菲律宾国民的领域,B类清单则主要涉及基于国防、安全、公共卫生、公共道德以及中小企业保护等政策理由而限制外资参与的领域。
2.《公共服务法修正案》
2022年《公共服务法修正案》(RA 11659)修订后,电信等部分行业不再被纳入传统“公用事业”的严格外资限制范围,因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电信领域原则上可允许外资持有100%股权。但与此同时,RA 11659 引入了“关键基础设施”概念;对于关键基础设施经营者,法律对外国国有企业或外国政府控制实体的投资参与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及审批条件,以回应国家安全关切。
3.数据与网络安全立法
菲律宾数字领域的主要法律基础包括《数据隐私法》(RA 10173)和《网络犯罪预防法》(RA 10175)。其中,RA 10173 主要规范个人数据的合法处理、安全保护、数据主体权利以及国家隐私委员会(NPC)的监管权限;RA 10175 则主要针对非法访问、数据干扰、系统干扰、计算机相关诈骗、网络诽谤等网络犯罪行为建立刑事规制框架。前者侧重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后者侧重网络犯罪预防、调查与惩治,两者共同构成菲律宾数字治理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具体规制条款
1.经济主权的宪法保障
菲律宾外资准入制度的上位依据主要来自《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十二条第10节、。该条规定,国会可在国家利益需要时,根据国家经济与规划机构的建议,将特定投资领域保留给菲律宾公民,或保留给菲律宾公民至少持有百分之六十资本的公司或协会;在涉及国家经济与国家财富的权利、特权和特许授予时,国家应优先给予合格的菲律宾主体;同时,国家有权依照本国目标和优先事项,对外国投资进行规制。由此可见,菲律宾对外资的限制并非单纯行政管理问题,而是具有明确宪法基础的经济主权安排。
上述宪法原则在制度层面具体体现为《外国投资法》(RA 7042)及其修正案所确立的“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制度。依据该法,FINL 区分为 A 类和 B 类:A 类主要涵盖依据宪法和特别法律对外资持股比例设限或者保留给菲律宾国民的经济活动;B 类则主要涉及基于国防、安全、公共卫生、公共道德,以及对微型和小型内需企业保护等政策理由而限制外国投资参与的领域。现行常用版本为总统通过行政命令公布的常规负面清单,例如 2022 年发布的第十二版 FINL(Executive Order No. 175)。
2.立法与行政规制相结合
菲律宾外资规制体系呈现出宪法、法律与行政命令相结合的结构特征。
首先,在一般性外资准入层面,《外国投资法》(RA 7042,经 RA 11647 等修正)通过 FINL 对外资准入进行分类限制:A 类对应宪法和特别法律已明确限制的领域,B 类对应基于国家安全、国防、公共卫生、公共道德及中小企业保护等原因而保留或限制的领域;其中,B 类清单的调整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经 NEDA 推荐、总统批准后,通过行政命令发布。
其次,在公共服务领域,2022 年《公共服务法修正案》(RA 11659)对传统“公共服务”框架作出重要调整。该法将“关键基础设施”定义为拥有、使用或运营对国家至关重要的系统和资产的公共服务,并规定,凡被认定为关键基础设施者,其外国国有企业或由外国政府控制的实体不得拥有资本;同时,外国国有企业或由外国政府控制的实体在电信、机场、海港、铁路、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航空公司、地铁、输油与输气管道等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也受到专门限制。
再次,总统层面的国家安全审查权限,直接的法律依据是 2022 年《外国投资法修正案》(RA 11647)新增的第16条。该条规定,在总统命令下,跨机构投资促进协调委员会(IIPCC)应会同国家安全委员会(NSC)及 NEDA,对涉及军事相关产业、网络基础设施、管道运输,或其他可能威胁菲律宾领土完整以及菲律宾公民安全、保障和福祉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任何关于暂停、禁止或限制有关外国投资的建议,应提交总统办公室处理。
三、企业经营建议
在"一带一路"倡议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双重背景下,菲律宾正成为中资企业东南亚布局的重要节点。然而,其外资准入规则、国家安全关切以及企业经营环境,均要求投资者构建系统化的治理框架。本文基于菲律宾现行法律法规与投资实践,提出多层次建议。
1.前瞻性尽职调查
除常规的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核查外,建议同步关注总统行政命令、部门规章、主管机关通函等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拟投资行业核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关键基础设施、数据处理或行业准入等特别要求。例如,在数据治理方面,企业应重点关注《数据隐私法》及国家隐私委员会关于数据共享安排的配套规则;其中,与数据共享直接相关的是 NPC Circular No. 2020-03(Data Sharing Agreements)。对于用工密集型或与地方社区联系较强的项目,亦可在法律、税务和技术尽调之外,适当增加对劳工习惯、社区关系和宗教文化因素的背景评估,以降低落地阶段的非法律风险。
2.审查申请战略准备
建议采用“技术和法律并重”的准备策略,在技术层面,应结合产品或服务所属行业,核对是否涉及菲律宾国家标准(PNS)、强制认证、行业技术许可或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并尽量在申报前完成主要技术文件和本地适配方案的准备。在法律层面,建议预先审查股权结构、表决权安排和董事会设置是否可能触发外资限制、关键基础设施规则或国家安全审查关注点;如项目拟落入受限或敏感行业,还应预留股权及交易结构调整空间,以便根据监管意见及时修订。
3.过程动态管理
对于涉及基础设施、通信、能源、交通、数据处理等敏感度较高的项目,建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保持与相关主管机关的持续沟通,并根据监管反馈及时补充说明材料、技术论证或风险缓释安排。与此同时,可通过员工培训、社区沟通、社会责任项目等方式提升项目的本地接受度和公共形象。
4.运营期治理
建议企业在运营阶段建立持续性的经营风险评估和报告机制,由熟悉菲律宾法律与监管实践的内部负责人或外部顾问团队定期跟踪外资、数据、用工及行业监管变化;必要时,可引入当地律师、行业顾问或具有公共事务经验的专业人士提供支持。同时,企业可结合菲律宾本地用工环境和商业文化,持续推进本地化管理与跨文化沟通安排,以减少经营过程中的制度摩擦和执行偏差。
知识产权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菲律宾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经历了从早期国际公约参与到现代成文法体系建构的发展过程。
1.1980年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2.1997年颁布《知识产权法典》(RA 8293),标志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
3.通过 RA 9150、RA 9502、RA 10372 等修法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其中 RA 10372 对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与执法规则作了进一步调整;
近年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亦持续推动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版权政策与项目。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菲律宾知识产权体系的管理和执行主要由以下机构负责:
1.知识产权局(IPOPHL):负责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管理,并办理版权及相关权的登记/备案,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
2.光学媒体委员会(Optical Media Board):专门负责打击光盘盗版等光学媒体侵权行为。
3.菲律宾国家警察(PNP):负责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调查和执法。
4.海关局(BOC):负责边境知识产权保护,扣押侵权货物。
5.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NCIPR):作为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政策实施。
二、相关规制条款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涵盖以下主要领域,为创新与商业活动提供全面保障:
(一)专利保护
依据《知识产权法典》(Republic Act No. 8293)第21条,专利保护对象须为“在任何人类活动领域中,对某一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且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其中,第23条规定发明如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不具备新颖性,第26条要求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第27条则要求其能够在产业中制造和使用。就权利期限而言,第54条明确规定专利权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在权利内容上,第71条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性实施权,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以及对专利方法和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行使相应专有权。
(二)商标保护
依据《知识产权法典》第122条,菲律宾的商标权原则上通过有效注册取得;第145条规定注册商标证书的有效期为10年,但注册人须按规定提交实际使用声明及证据,否则商标可能被从注册簿中移除。就权利范围而言,第147.1条规定,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第三人在贸易中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只要该使用足以造成混淆;如属“相同标志+相同商品或服务”,混淆可能性依法推定存在。对于驰名商标,第123.1(e)和第123.1(f)对其注册审查提供强化保护,第147.2进一步规定,已在菲律宾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专有权可扩展至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相关使用会使公众误认为与商标权人存在联系并可能损害其利益。
(三)版权保护
依据《知识产权法典》第172.1条,文学、艺术及其他原创性智力成果属于受保护作品范围;第172.2条进一步明确,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时即受保护,不以登记、发表或履行其他手续为成立条件。因此,菲律宾版权制度采取“自动保护”模式。关于保护期限,第213.1条规定,通常情形下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第213.3至第213.6条则就匿名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及视听作品分别作出特殊期限安排。与此同时,第177条列明版权人享有复制、改编、首次发行、出租、公开展示、公开表演和向公众传播等经济权利。
(四)商业秘密保护
菲律宾法并未像专利、商标、版权那样以单独章节建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但《知识产权法典》第4.1(g)已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列为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之一。就救济路径而言,第168.2条规定,凡以欺骗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法,冒用他人商品、营业或服务,或者实施足以造成混淆、损害他人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商业实践中,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具有商业价值且已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通常可结合保密协议、雇佣安排及不正当竞争规则主张民事救济。若行为达到法定严重程度,第170条还规定可并处刑事处罚。由此可见,菲律宾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为“未披露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救济”的组合路径。
三、企业经营建议
为系统性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范侵权风险并提升应对能力,建议企业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系统化的知识产权登记、备案与权属文件管理流程,对自有知识产权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清晰归档和动态维护;与员工、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并根据岗位和业务需要依法设置合理的竞业限制或其他保护性条款,防止核心信息与技术的泄露;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强化全员对知识产权保护、保密义务和侵权风险的认识。
2.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在业务合作、投资并购等经营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提前识别潜在权属争议与侵权风险;实施定期市场监测与侵权扫描,主动发现市场上可能的侵权行为;建立侵权预警与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发现侵权线索后能第一时间启动应对程序。
3.强化维权与应对能力
事先制定针对不同侵权情形的维权策略和应急预案,明确内部响应流程与责任分工;与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或法律团队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确保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持;在涉及进出口业务时,可与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及海关局等执法机关保持沟通,必要时通过边境查验、扣押、行政投诉或刑事执法等方式阻截侵权货物进出口,提升源头保护效果。
环境保护
一、相关法律法规
菲律宾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主要依托以下核心法律:
1.《第8749号共和国法案》
即《菲律宾清洁空气法》(Philippine Clean Air Act of 1999),旨在通过全面的空气质量管理办法,保护和维持空气清洁。该法案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南和排放标准,并对固定和移动污染源进行严格管制。就罚则而言,对于实际超出污染或空气质量标准的情形,法律允许按违法日处以罚款;对于违反本法其他规定或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则可处以罚款、监禁,或并处。对屡犯者,法律还规定可加重处罚,并可能涉及许可证或相关许可的吊销。
2.《第9275号共和国法案》
即《菲律宾清洁水法》(Philippine Clean Water Act of 2004),旨在保护本国水体免受污染。该法案明确了废水排放的水质标准和指南,要求排放者必须获得排污许可证。根据第28条,违反本法或其实施细则的,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长可依污染裁决委员会建议,对违法者按每个违法日处以1万至20万比索罚款,并可责令停工、停建、停运或断水等措施;对于拒不开展清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律另规定了更重的刑事责任。
3.《第9003号共和国法案》
即《生态固体废物管理法》(Ecological Solid Waste Management Act of 2000),为全国范围的固体废物管理建立了系统性框架。该法案要求开展废物分类、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并严禁露天焚烧、乱扔垃圾和露天倾倒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该法对不同违法行为设置了分层罚则:例如,露天焚烧固体废物的处罚相对较轻,而对设立或运营露天垃圾场、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等较严重违法行为,则可处以更高额罚款,重复违法时还可能附加监禁。
4.《第6969号共和国法案》
即《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及核废物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and Hazardous and Nuclear Wastes Control Act of 1990),旨在管制有毒化学物质、危险废物及核废物的进口、制造、加工、分销、使用和处置,并禁止危险废物及核废物进入菲律宾境内。根据第14条,对一般违法行为可处6个月1日至6年1日监禁及罚款;对非法储存、进口或带入危险废物及核废物等严重违法行为,则可处12年1日至20年监禁。第15条还规定,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可就违反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处以1万至5万比索的行政罚款。对于外国违法者,服刑后可被驱逐出境并禁止再次入境。
二、主管部门
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DENR)是环境保护的主要主管部门。其下属多个专门机构:
1.环境管理局(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Bureau, EMB)是DENR负责环境许可、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的核心执行机构,主要承担《菲律宾清洁空气法》《菲律宾清洁水法》以及《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及核废物控制法》等法律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标准、签发环境许可证(ECC)及相关排放许可。
2.矿山和地球科学局(Mines and Geosciences Bureau, MGB)主要负责矿业和地质资源管理,对采矿项目的开发、许可及其环境要求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3.生态系统研究与发展局(Ecosystem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Bureau, ERDB)主要承担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的科研、技术支持与政策研究职能,为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提供技术基础。
4.拉古纳湖开发管理局(Laguna Lake Development Authority, LLDA)对拉古纳湖流域地区享有专门管理权限,负责该区域的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监管。
三、企业经营要求
在菲律宾运营的企业,尤其是制造业、矿业、能源、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必须满足以下核心环境保护要求,其核心审批流程可概括为:
1.环境许可证(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Certificate, ECC)
依据菲律宾环境影响声明制度(PD 1586),被认定为环境关键项目,或位于环境关键区域的项目,在开始运营或建设前,必须从环境管理局(EMB)获取ECC。根据项目类别不同,申请ECC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EIS)、初步环境检查文件(IEE)或其他项目说明材料。
2.排污许可证(Permit to Operate, PTO)和空气污染许可证(Permit to Operate for Air Pollution Source Installation, POA)
对于可能排放废水或废气的设施,企业必须从环境管理局或其认可的机构获取相应的排污许可证(PTO)和空气污染许可证(POA)。
3.危险废物制造者登记(Hazardous Waste Generator Registration)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在环境管理局进行登记,并严格遵循从标签、储存、运输到最终处理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危险废物原则上应交由获授权的处理、储存和处置设施(TSDF)进行处理。
4.固体废物管理计划(Solid Waste Management Plan, SWMP)
企业和商业机构应按照《生态固体废物管理法》(RA 9003)落实废物源头分类、减量、回收利用和妥善处置要求,包括区分可生物降解、可回收、不可回收和特殊废物等类别,并尽量减少进入最终处置场的废物量;如地方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或具体项目许可条件要求提交固体废物管理计划,还应按要求编制并执行。
四、企业经营建议
1.尽职调查与提前规划:在收购或启动新项目前,开展环境尽职调查。并尽早判断项目是否落入 ECC、排放许可、危险废物登记等审批范围;如涉及 ECC,应将相关申请流程纳入项目初期时间表。
2.与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在项目早期与环境管理局及其地方办公室进行沟通,尽早明确项目适用的环境审查、许可和登记要求。
3.建立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和监测流程,确保日常运营持续满足ECC条件、排放许可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4.做好记录与定期审计:妥善保存所有环境监测记录、报告和许可文件。进行定期的内部环境审计,以识别和纠正潜在的经营漏洞。
5.寻求专业支持:鉴于环境法规的复杂性,建议聘请当地的环境顾问或法律专家,以协助处理许可申请、经营管理和政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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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 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官方网站
统筹 | 李鹏扬 吴平
编辑 | 林琦源 孙亚南
审核 | 韩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