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业内称“42号文”)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并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的“924通知”(银发〔2021〕237号)。它延续了境内对虚拟货币的全面禁止立场,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同时首次把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主体赴境外展业一并纳入监管。这是当前中国境内虚拟货币与代币化问题上位阶最高、司法与执法引用最频繁的政策文件,全文六个部分、共十九项。

  •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共八部门,并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经国务院同意)
  • 文号:银发〔2026〕42号
  • 公布日期:2026年2月6日
  • 施行日期:2026年2月6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前身文件:《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即“924通知”),本通知施行同时废止
  • 官方原文: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规范性文件
  • 官方解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要点

  1. 全面禁止立场不变、力度加码:第(一)项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法偿性、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措辞由“924通知”的严禁升级为“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服务。
  2. 首次定义并禁止RWA代币化:第(二)项给“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下了监管定义,并明确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仅保留“经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一个窄口例外。
  3. 新增稳定币红线:第(一)项第三款明确,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官方定性为“事关货币主权”。
  4. 工商登记封堵:第(八)项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堵住了给相关业务“披合法外衣”的注册路径。
  5. 境外展业长臂监管:第(十三)至(十五)项要求境内主体境外发币须经同意,赴境外开展RWA业务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严格监管,堵死“到境外发币、做RWA以规避境内监管”的路径。
  6. 法律责任双轨:第(十八)(十九)项明确,违规相关活动依规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条款解读:本项延续了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21年“924通知”以来一以贯之的禁止立场,但措辞升级为“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禁止性更强。

实务中,围绕虚拟货币开展的兑换、撮合、定价、代币发行融资,最常落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OTC商家、支付通道、推广团队都是高发主体。

第三款是本次新增的“稳定币”红线——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官方在答记者问中将其定性为“事关货币主权”。作为对照,其前身旧规见本站《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通知)(已废止)。

案例参考: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2023)川11刑初24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0年至2021年,万某园等人以USDT(泰达币)为媒介,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为客户完成“人民币—USDT—美元”的价值转换,非法经营数额达2.4亿余元。

法院认定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万某园有期徒刑六年。本项所称“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实务中最典型的落罪路径正是借USDT换汇触犯非法经营罪——币本身不合法,围绕它开展的兑换、撮合更被整体否定评价。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条款解读:这是境内监管文件首次给“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下定义并明确定性——凡使用区块链技术把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发行、交易的,一律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要特别注意但书:“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这为持牌机构在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内的合规试点留了一个窄口,但例外条款应从严理解,不得反向解读为“只要挂个牌照就能做RWA”。境内团队常见的“境外合规发行RWA、境内落地”模式,必须结合下文第(十四)项的境外展业条款一并评估其合规边界。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条款解读:本项对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直接影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得再出现“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

这意味着以“某某链”“某某数字资产”为名注册进而开展相关业务的路径被封堵,存量企业还可能面临名称、经营范围的清理和相关违法广告的查处。对创业者而言,试图借工商登记为虚拟货币、RWA业务“披上合法外衣”的空间已基本关闭。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参考:王某剑、马某等集资诈骗、洗钱案((2024)川刑终7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王某剑团伙自制“GUCS”虚拟货币并操纵币价,以高息为诱饵向2.9万余人非法集资17.94亿元,其中马某将约2.49亿元泰达币经境外平台转换后回流。

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剑无期徒刑,以洗钱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年,并明确“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本项列举的“诈骗、洗钱、非法集资”正是涉虚拟货币最高发的几类罪名,本案完整示范了“以币为噱头集资、再以币洗钱”的定性路径。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条款解读:这是本次修订强化“长臂监管”的核心条款。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开展类资产证券化、股权性质RWA的,须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发改委、证监会、外汇局依职责严格监管;未经同意、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换言之,“到境外发币、做RWA以规避境内监管”的路径已被明确堵死——只要底层是境内权益或由境内主体控制,套一层境外架构并不改变其应受境内监管的属性。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条款解读:这是对个人投资者影响最直接、也是民事裁判引用最多的一条。

法院据此普遍认定: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若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损失自担;因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持有人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投资款往往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追回。

本次修订在“924通知”仅规制“虚拟货币”的基础上,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一并纳入无效范围。需要厘清的边界是:本项针对的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投资交易,并非一概否定所有涉币民事关系,个案中仍需结合交易性质与当事人过错具体判断。

案例参考:王某与刘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26)云2301民初655号,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王某经刘某介绍投资“GFUN/FUN积分”虚拟货币项目,平台关闭后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法院援引本通知(银发〔2026〕42号)认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持有人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42号文施行后适用本项的首批判决之一——民事上“币圈纠纷损失自担”的裁判规则,已从援引“924通知”平移到本通知继续适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参考来源

  1.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规范性文件(银发〔2026〕42号通知全文),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3.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通知)(已废止,本通知前身),本站法规栏目
  4. 案例检索: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引用 3 个案例(其中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