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或程序抢号犯什么罪?

餐馆取号机前一排人在等候,机器背后一只机械手从侧门抽走整卷排队号票的插画

用AI或者程序抢号,本身不构成犯罪;问题出在程序有没有绕开平台为真人设置的验证和入口。用软件绕过验证码、滑块或官方App直连服务器抢号,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个别案件定为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法所得5000元就达到入罪标准,用户本人授权也不能免责。

10月16日,上海金山警方披露了一个案子。某寿司连锁的30多家门店,早上刚开门,线上取号系统就显示前面排了几百人,叫号屏上的号码一个个滚过去,没人进店。近一个月,这样的空号攒了5万多个。号是一名雷姓男子抢的,他在二手平台上挂着卖,15块钱一个,前后赚了1万多元。9月29日雷某被抓,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案子还在侦办(据新京报贝壳财经报道)。

有两家媒体的标题写的是“用AI抢号”(如看看新闻)。我把警方通报和几篇报道的正文都翻了一遍,写的都是“利用技术手段对该店使用的取号系统进行破解”,没有一处出现AI。不过这对法律判断影响不大。刑法这一条看的是你对别人的系统做了什么,代码是人敲的还是模型写的,不在考虑范围里。

如果你在做代预约、代抢购、自动下单的产品,或者在做能替用户点按钮、填表单的AI Agent,这个案子离你并不远。同样是程序替人去点,雷某被刑拘了,你的产品凭什么没事?这条线画在哪,是这篇要讲清楚的。

红线画在“授权”上,不在“自动”上

雷某涉嫌的罪名,出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翻成人话:没经过允许,用技术手段进了别人的系统拿数据,或者让别人的系统听你指挥,情节严重就是犯罪。条件里没有“自动”两个字,也没有“AI”。

最高法9月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倒是专门点了AI:

(二十)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犯罪活动。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侮辱、诽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句话的关键在“构成犯罪的”。AI在这里只是作案工具,用没用它,都得回到第二百八十五条,把条件一项一项对上(这一条点到的七类罪名,我在最高法点名的七类 AI 黑产是哪些罪名?里逐条拆过)。AI公司因为这一条被定罪,也早有先例:常州一家公司做AI智能互动平台,破解某社区电商App的加密算法伪造请求,又破解私信接口替付费商户直接给用户发广告,违法所得600余万元,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了刑。

那“没经过允许”到底指什么?讲得最透的是北京一起博物馆抢票案((2025)京02刑终260号)。刘某某和同伙写了个抢票软件,能自动完成滑块验证、多线程同时抢票,一年里倒卖门票赚了29万多元,一审判了三年六个月。他从上诉一路争到申诉,始终不认“侵入”:二审时辩护人说预约技术本身合法,申诉时又提出滑块验证只是区分人和机器的人机识别,算不上安全保护措施。北京二中院的二审裁定,已经把这个问题讲透了:

图片滑块验证以及类似的拼图验证、点击图中文字、验证码等,是常见的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主要目的是区分真实的人类用户和自动化的程序或机器人,以防止恶意自动化攻击,包括暴力破解、垃圾注册、爬虫滥用、黄牛抢购等,从而保护系统资源。用户在使用预约系统平台时,其授权范围是通过官方Web端或App端进行人工操作,而使用抢票软件避开或突破安全保护措施,明显超出了系统平台的授权范围,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入”。

这段话里最要紧的是“人工操作”。平台给每个用户的那份许可,默认的样子是一个人拿着手机,自己看、自己点。程序替人去点,只要走的还是平台开的门、过的还是同一道验证,性质不会变;一旦程序替人把验证码过掉了,或者干脆绕开App直接跟服务器对话,就走出了这份许可的范围。

重庆一起医院挂号案((2025)渝05刑终719号),把“非法控制”讲得更直白。程序员廖某某受人委托写挂号软件,二审法院认定,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绕过微信平台,将相关信息拼接到URL中,直接向某医院挂号系统服务器发送数据请示,获取服务器的响应,是未经授权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所谓控制,不需要拿到后台密码,让人家的服务器按你拼出来的指令干活,就够了。

打个比方。买了电影票,你有权从检票口进场,托朋友替你排队检票,影院也管不着;但从消防通道翻进去,哪怕兜里揣着真票,也是另一回事。当然这个比方不完全准确:翻影院的墙,多半是被保安请出去,计算机系统这边绕过的那道门受刑法保护,数额过了线,就是刑事责任。

用户点了头,平台没点头,照样越界

做Agent的朋友读到这里,多半会说:我的产品是用户自己授权的,账号是用户的,我不过是替他干活。

这个说法,在抢号案的判决里已经被驳过不止一次。

深圳龙华的杨某某((2025)粤0309刑初1121号),把就诊人自己注册的手机号和密码预先填进程序,绕开挂号网站的登录窗口,自动登录、自动查号、自动抢号,按医生热门程度每个号收50到250元,赚了24570元。账号是患者给的,密码也是患者给的,法院照样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了他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川雅安的HPV疫苗代抢案((2023)川1803刑初123号),授权给得更明白。陈某颖把二维码发给客户,客户一扫,程序就拿到了客户的登录凭证;放苗那一刻,脚本以毫秒级的速度、多线程不间断地往预约平台发请求。客户是自己扫的码,花钱买的就是这个服务。这个案子一审判了六年六个月。

用户能授权给你的,只是他作为普通用户的那份权限:他能看的你能看,他能点的你能点,按平台给真人设计的方式去做。他给不了你一条绕开验证的路,那条路本来就不归他。广州互联网法院此前对一款AI对话机器人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把这个道理叫作“双重授权”:智能体要进第三方应用操作,用户授权和平台授权得同时具备。那是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深圳和雅安这两个判决说明,到了刑事领域,结论也一样。

AI Agent拿到用户授权后走官方入口通过滑块验证,与绕开验证直连预约系统服务器越过刑事红线的两条路径对比图

同样是抢号,罪名为什么有三种

把这几个抢号抢票案排在一起,会发现罪名并不统一。北京博物馆案、深圳龙华案,还有上海静安一起场馆抢票案,定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重庆挂号案定的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雅安疫苗案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差别出在法院怎么描述同一个技术动作:

  1. 拿到系统里的数据,是“获取”。说你拿到了余票、库存这些系统里的数据,就是“获取”,北京二审甚至认为,抢到一张票本身就是获取了系统的服务响应和库存状态数据。
  2. 让服务器听你的指令,是“控制”。说你让服务器按你拼出来的请求办事,就是“控制”,重庆案就是这样认定的。
  3. 顶替官方前端,是“破坏”。说你拿自己的程序顶替了官方前端,让系统没法按原来的设计运转,就是“破坏”。雅安法院的原话是,不能正常运行“既包括完全不能运行,也包括不能按照原来设计的方式运行”。

破坏罪出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在办案过程中还会变。重庆案检察院起诉的是破坏,法院判的是控制。雅安案正好反过来:检察院起初按非法获取数据起诉,被告签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三到四年;后来检察院把罪名改成破坏,被告不认,认罪认罚撤回,最后判了六年六个月。两条罪的刑期档位不一样,第二百八十五条情节特别严重是三到七年,第二百八十六条后果特别严重是五年起步,换一个罪名,刑期可能差出一截。

所以,雷某现在的“非法控制”只是侦查阶段的说法,到了起诉、审判,可能维持,也可能换。通报里那句“破解取号系统”,具体是绕过了验证、伪造了请求,还是钻了系统漏洞,目前没有披露。决定罪名的,恰恰是这些细节。

同样是程序抢号,可能落入获取数据、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三个罪名及对应刑期档位的示意图

违法所得过5000元,就够上刑事门槛

条文里的“情节严重”,由两高2011年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标准: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前三项说的是盗账号、控制肉鸡,抢号案一般用不上,真正起作用的是第(四)项。落到抢号案上,是两条数额线:

  1. 入罪线:违法所得5000元,或者经济损失1万元。到这个数就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升档线:违法所得2.5万元,或者经济损失5万元。也就是五倍,进入“情节特别严重”,刑期跳到三到七年。

上海静安那个案子可以对照着看((2025)沪0106刑初593号)。何某在一个抢票工作室当“抢手”,用别人给的文件绕过某场馆购票小程序的时间限制,提前进入填单页面抢票,10个月赚了14733元,判了七个月,缓刑一年。雷某报道里的获利是1万余元,量级差不多。深圳的杨某某赚了24570元,离2.5万元的特别严重线只差430元。按单收费的代抢服务,一单几十元,几百单就过线了。

餐厅这边的损失怎么算,是另一道题。司法解释对“经济损失”有专门的定义: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5万个空号让门店少做了多少生意,未必能直接算进去;为修补系统、加装防护实际花出去的钱,可以。

警方通报里还有半句话:情节较轻的,会被拘留、罚款。没到刑事门槛,也不等于没事。

做自动化产品,把授权边界写进代码

先说做代预约、代抢购、Agent产品的团队。从上面这些判决倒推,技术路径上有几条线不能碰:

  1. 只走官方通道。只走平台的官方接口、开放平台,或者拿到书面授权的通道,不用逆向出来的接口。
  2. 验证交还用户。碰到验证码、滑块、时间锁,停下来交还给用户本人处理,不做自动识别。
  3. 不碰加密与签名。不解密、不伪造请求签名,不把参数拼进URL直连对方服务器。
  4. 频率设上限。请求频率设硬上限,贴近真人操作的节奏。
  5. 授权可撤回、全程留痕。用户授权做成可撤回的,执行过程全程留日志。

最后一条要多说一句:日志能证明用户同意过,证明不了平台同意过。真正起作用的是前四条,日志只是出了事能讲清楚的凭据。

再说接单写脚本的开发者和技术服务商。重庆的廖某某只是受人委托写代码,每年收4万元维护费,自己没去抢号,照样被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了三年,缓刑三年。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还有一款专门针对工具提供方: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接单之前问清楚对方拿去干什么,是起码的。

最后是被抢的一方,餐饮、医院、票务平台,以及给它们做取号、预约系统的服务商。北京二审把滑块、验证码认定为安全保护措施,对你们是好事:做了验证,法律上就有了那道门。日常把访问日志、异常请求记录留好,为堵漏洞、加防护花的钱留好凭证,报案时用得上,能不能过1万元损失那条线,也看这些材料。

自动化本身不是罪。程序有没有绕开平台给真人设的那道门,才是问题,而这道门在哪,几个判决已经写得很清楚了。

如果你在做代预约、自动下单或者Agent类产品,想对照这些判决把技术路径过一遍,可以到咨询页面找我聊聊。

参考来源

  1. 新京报贝壳财经《热门寿司店近一个月出现5万多个排队“空号”?背后竟有人在这么干》,2026年10月16日: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792141731129998.html
  2. 看看新闻Knews《黄牛盯上热门餐厅 用AI制作软件抢5万多个排队号》,2026年10月16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919250836706987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494.html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年9月7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2刑终260号刑事裁定书、(2026)京02刑申40号申诉审查通知书
  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刑终719号刑事裁定书
  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9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书
  9.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8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
  1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书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斩断非法获取数据的暴利链条》,2025年6月3日
  12. 广州互联网法院涉AI智能体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裁定(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