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点名的七类 AI 黑产是哪些罪名?

最高法点名的七类AI黑产全部接回刑法既有条文示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点名了七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犯罪行为:诈骗、侮辱、诽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这七类对应的是刑法里六个现成的条文,一条新罪名都没有,它不创设犯罪,只提示既有罪名在 AI 场景下同样适用。对 AI 公司来说,真正的风险点往往不在这七类,而在没被点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文号法发〔2026〕10号。整份文件五个部分二十四条,其中第(二十)条专讲刑事,点了七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文先做一个综述。

如果你正在做 AI 产品,或者已经把 AI 接进了自己的业务流程,这份名单值得逐条对一遍。不是因为你会去做这七件事,而是因为做这七件事的人,用的很可能就是你的模型、你的接口、你的导出功能。名单上的每一类,背后都对应着一种你可能被卷进去的方式。

具体条文如下:

(二十)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犯罪活动。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侮辱、诽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七类到底是哪七类

按条文的列举顺序数下来,七类分别对应刑法里六个现成的条文:

《意见》列举的行为 对应罪名 刑法条文
1 诈骗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2 侮辱 侮辱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3 诽谤 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4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6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7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以牟利为目的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牟利但传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侮辱罪和诽谤罪共用第二百四十六条,所以七类行为落在六个条文上。一条新罪名都没有。

还有两处细节,这几天的转述里普遍没提。

一处是列举末尾的“等行为”三个字。有这个“等”字,就说明它不是一份封闭清单。不是只有这七类才追刑责,更不是这七类之外就安全。后面会讲到,对正经做 AI 生意的公司威胁最大的那个罪名,恰恰不在名单上。

另一处是第(二十)条其实有两句话。第二句讲的是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之后,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系统监测导致交通事故,指向的是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跟前面这七类完全不是一回事。所谓“七类”,数的是第一句。

旧罪名为什么需要重新列举一次

既然一条新罪名都没有,这一条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意见》的文号是“法发”不是“法释”,前者是审判指导性文件,后者才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可以在裁判文书里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审判指导文件不可以,它统一的是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更要紧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之下,这样一份文件不可能创设罪名,不可能扩张构成要件,也不可能降低入罪门槛。所以把它读成“最高法新增七类 AI 犯罪”,方向就反了。

它实际做的是两件事。一是提示评价入口,这些既有罪名在 AI 场景下同样适用,不会因为中间多了一道模型就失效;二是标出打击重点,这七类是当下最集中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尺度要往一处对齐。

还有五个字容易被略过,就是“构成犯罪的”。这五个字意味着,用了 AI 不等于入罪,每一类仍然要满足那个罪名的全部要件,一个都不能少。接下来逐类要说的,就是这些要件在 AI 场景里到底卡在哪。

诈骗:AI 改变的是成本不是罪名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条罪名的要件一个都没有因为 AI 而松动:得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得让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得基于这个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数额还得达到较大。四个环节缺一个,都不成立诈骗既遂。

AI 在这里改变的是成本。最高法在发布会答记者问中说得很直白,用 AI 拟声技术,花几元钱就能“偷声”,效果足以乱真。有一起被广泛引用的案子:不法分子根据某跨国公司在社交平台上的公开资料,仿造了多位高管的形象和声音,在视频会议里冒充他们,诱骗该公司香港分公司的财务职员转账,涉案金额两亿港币。放在五年前,把一场多人视频会议伪造到这个程度,需要专业团队和不小的预算;现在几段公开露面的视频就够了。

但成本下降不等于门槛下降。做一个换脸的技术演示,哪怕做得以假乱真,只要没有用它去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就不是诈骗;反过来,用它骗到了钱,即便技术粗糙也照样成立。判断的落点始终在行为,不在技术水平。

侮辱、诽谤、损害商誉:三类的门槛各不相同

这三类经常被合起来说成“AI 造谣”,但在刑法上是三套不同的机关。

侮辱和诽谤共用一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款是这条的关键。侮辱罪、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案件,得受害人自己去法院告,公安机关不主动立案。但第二款留了一个公诉出口,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两高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案件,另有司法解释细化了哪些情形转为公诉。

这个结构决定了两类 AI 案件的不同走向。用 AI 合成不雅图片羞辱特定个人的,性质上最贴近侮辱罪,实践中多数从公诉出口走,因为这类内容一旦扩散,受害人自己举证极其困难。AI 批量生成的谣言落点更多在诽谤,难点则是被害人往往连是谁发的都查不清。第二款那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就是为这种困难写的。

损害商誉是另一套逻辑: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企业被 AI 批量造谣时,这条看着最像,用起来最难,难在三处:

  1. 捏造与散布必须同时具备。AI 洗稿类黑产的典型形态是把网上已有的传言拼凑改写,算不算自行捏造,存在争议。
  2. 须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企业的股价波动、销量下滑和某一篇 AI 文章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刑事证明标准下极难固定。
  3. 法定刑只有二年以下。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七年比,差着一个数量级。

这三点加起来,解释了一个反直觉的现象。这两年密集出现的 AI 洗稿造谣套流量案件,公开定性普遍不落在损害商誉罪上。2026年6月西安警方通报的造谣小米案,涉案账号一千三百五十七个;8月晋中通报的 AI 洗稿案,涉案实名账号七千八百余个、违法所得五十余万元。这两起的罪名都落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而2025年5月披露的上海某茶饮企业案,行为人用的是自有账号,官方口径始终停留在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损害企业权益,没有公布具体罪名。

三案的行为外观几乎一样,差别只有一处:账号从哪里来。有批量买号环节的,办案机关就按下了上游那个开关;没有买号环节的,下游造谣反而难以单独入罪。

这是本文最想说清楚的一条规律:决定罪名落点的,从来不是哪一段行为看着最刺眼,而是哪一段的构成要件最清晰、证据最硬、法定刑最重。账号买了多少个、钱赚了多少,是资金流水和后台数据里躺着的确定事实;谣言让企业损失了多少,不是。

AI造谣案罪名落点对照:有无批量买号环节决定落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是损害商誉罪

所以企业遇上 AI 批量造谣,我通常建议民事和行政两条路先走,刑事报案作为施压手段,而不是主要指望。真要推动刑事,重心也应该放在查清对方的账号来源上。

个人信息与计算机数据:采集语料那条线最危险

这两类是名单上对正经做 AI 的公司杀伤力最大的,因为黑产取数和合法取语料,在技术动作上高度重合。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先说个人信息这一类里最新的形态,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开盒。这件事在《意见》里其实是双轨的:第(五)条按隐私权处理,走民事;刑事落点才在第(二十)条。

(五)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该自然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请注意这段话描述的动作:对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这是 AI 带来的一个真正的新问题。单看每一条都是公开的,一个手机尾号、一条朋友圈定位、一张合影背景,拼到一起就成了私密信息。过去这活儿要靠人肉翻找,效率有限;现在一个模型几分钟就能把散落在全网的碎片对齐到同一个人身上。

刑事这边的门槛要具体得多。什么算公民个人信息、什么算非法获取、多少条算情节严重,全部由两高 2017 年的司法解释确定。几个数字值得记住:实名网络账号的账号密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购买、收受、交换就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不需要证明你动用技术手段去窃取;一般个人信息的入罪线是五千条、违法所得五千元,达到十倍即为情节特别严重,也就是违法所得五万元就跨进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那一档。该解释另给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购买的情形放宽到获利五万元,但开关是“合法经营活动”五个字,买来的号一旦用于造谣套流量,这道口子就关上了。

至于计算机数据这一类,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管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系统,普通商业场景落在第二款。同样是写一个爬虫去抓数据,黑产抓的是能定位到个人的信息,你抓的是训练语料;黑产绕过了网站的防护措施,你只抓公开页面。两者的分界不在技术动作上,在授权链上。

正因如此,《意见》第(六)条专门给模型训练开了一道通道:为训练而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仍然要取得个人同意。这道通道很有用,但有一件事必须说清楚:第(六)条讲的是民事责任的边界,它不会直接豁免刑事责任。要判断一批语料拿得干不干净,最后还是得回到授权文件、采集记录和交易合同上。

制黄造黄:两个开关是牟利和传播

第七类是制黄、造黄,以及把合成的成人内容拿去传播。这一年冒出来的涉黄 AI 短剧产业链,就落在这一类里。它在刑法上分成两条,界限很清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三条要求以牟利为目的,第三百六十四条不要求牟利但要求传播且情节严重。把这两条并排看,会得出一个对办案很要紧的结论:既不牟利、也不传播、纯粹自己生成留着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所以这类案子真正的攻防点在牟利证据和传播范围,不在生成行为本身。

AI 在这一类里改变的东西很具体:生成成本大幅压缩,产量不再是瓶颈,查处的重心于是整体从“谁做的”移到了“谁在卖、谁在传”。资金流水、分销渠道、会员规模,这些才是定案的支点。

还有一个绕不开的前置问题:AI 生成的图像和视频,算不算刑法上的淫秽物品?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这个定义里没有把“真人出演”设为要件。实践中参照对动漫类淫秽物品的处理思路,一般认定构成。目前没有针对 AI 生成内容的专门司法解释,这是一个可以争取但不容易赢的地带。

另外提醒一条常被忽略的下游:这类黑产很少止步于卖内容,更常见的模式是先用 AI 伪造特定人的不雅内容,再拿去索要财物,那就接上了敲诈勒索罪。一条链上往往同时挂着两个罪名,而且后一个比前一个重。

当主语从黑产换成你的公司

以上七类,主语都是黑产。到这里要换一个主语了。

第(二十)条点名的七类之外,有一个罪名没被点到,却是正经做 AI 生意的公司最可能踩上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业内简称帮信罪。你开放了模型接口,客户拿去批量生成诈骗话术;你的产品带换脸功能,有人用它伪造不雅视频;你提供了无水印导出,下游拿去伪造证据。这些场景里,实施那七类犯罪的都是你的用户,但如果认定你“明知”而仍然提供技术支持,罪责就落到你头上了。

“用户涉嫌违法”和“企业构成犯罪”之间,隔着的就是“明知”这两个字。而明知在司法实践中不需要直接证据,可以综合推定,常见的四种情形是:

  1. 交易方式明显异常,比如刻意规避实名、绕开正常计费通道。
  2. 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异常低价或异常高价都可能成为疑点。
  3. 被监管部门警告或者被权利人通知之后仍然继续提供,这一条杀伤力最大。
  4. 专门为违法用途定制功能,例如应下游要求加做规避核验的接口。

把明知挡在门外的动作,法律其实已经替你写好了:

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这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它平时被当作一条行政合规义务,但在刑事语境里,它是你证明自己已经尽力的直接证据。这一条拆开就是三个动作,不同阶段的公司,起手的地方不一样。

发现。你得有能力知道自己的服务正在被拿去做什么:对调用量异常、提示词异常、批量注册这些信号建立监测,对换脸和拟声这类高危功能做身份核验与授权链核验。发现能力为零的平台,在法庭上很难主张自己不明知,因为对方会反问一句:你为什么不知道。刚起步的初创团队如果只能先做一件事,就做这一件,哪怕只是把高危功能的调用单独打一份日志。

处置。发现之后要真的动手,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梯度是法条写好的。这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用户协议:如果协议里没写明违规时你有权采取这些措施,你处置本身可能构成违约。已经有一定规模、法务配齐了的公司,重点在把协议条款和处置动作对齐,两者缺一不可。

留痕与报告。处置记录要保存,涉及违法活动的要向主管部门报告。这一步最容易被跳过,也最可惜。前两个动作做了却没留下记录,等于白做。到了法庭上你说自己处置过,拿不出记录,跟没处置没有区别。做接口分销、模型代理、算力托管这类上下游服务的,尤其要留住下游客户的身份与用途材料,因为链条上出事时,你是最容易被一并带走的那一环。

还有一处细节值得单独提。如果你的产品有导出无水印版、去除标识这类功能,《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九条给了一个合法出口:用户可以申请不带显式标识的内容,但你必须在协议里写明其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并把提供对象的信息等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走这个出口是合规,绕开它就是违法,中间没有灰色地带。而这六个月的日志,恰好也是帮信罪场景下最有用的那份证据。

发现、处置、留痕报告三个动作构成阻断帮信罪明知认定的合规闸门

这三个动作还有一层额外收益。《意见》第(三)条把“为预防和减少人工智能侵权所采取的措施及技术上的可能性”列为判断过错的考量因素,同一套动作在民事侵权案件里同时折算成你的过错程度。做一遍,两头都用得上。

最高法言外之意

关于第(二十)条,这几天的讨论几乎都停在“严惩”上。但最高法在发布会答记者问中把话说完整了,言外之意同样重要:

第三,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处理涉人工智能的刑事案件。《意见》一方面强调,对于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另一方面要求,对于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两个限定词值得划出来:严惩的对象是“故意”利用 AI 实施犯罪的行为,而对研发和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求的是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这不是客套话,它是写给办案机关的尺度,也是 AI 公司遭遇刑事风险时最该拿在手里的那句话。

回头看这份名单,它同时写给两拨人。对黑产,它是一次表态:换个工具不换定性,用 AI 实施的诈骗还是诈骗,用 AI 造的黄还是黄。对正经做 AI 生意的人,它是一份反向的自查表。你不会去做那七类,但你要确认自己的产品没有成为那七类的基础设施。

技术本身是中性的,用它的人不是。而作为提供技术的那一方,法律问你的从来不是你想做什么,是你知道什么、又做了什么。

如果你正在做 AI 产品,需要对照这七类做一次刑事风险排查,或者已经收到过监管问询、权利人通知函、甚至配合过调查,可以到咨询页面找我聊聊。这类事情处理得越早,代价越小。

参考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年9月7日发布: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2.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2026年9月7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11.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5.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7月13日公布:https://www.cac.gov.cn/2023-07/13/c_1690898327029107.htm
  6.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https://fazhuli.cn/laws/ai-shengcheng-hecheng-neirong-biaoshi-banfa
  7. 西安公安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关于 AI 技术造谣案的通报,2026年6月17日
  8. 晋中公安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关于 AI 洗稿套取流量返利案的通报,2026年8月21日
  9. 上海长宁警方关于 AI 洗稿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损害企业权益案的通报,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