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骗走骗子的钱犯法吗?
黑吃黑骗走骗子的钱犯法,定的是诈骗罪:骗子手里的钱属于原受害人,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两高新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对赃款实施诈骗照样按诈骗罪处罚,江西一名替骗子取现的男子演戏私吞31.9万元,被判了六年。反过来,用AI假受害人拖延骗子时间、套取收款账户而不碰钱,不构成财产犯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还明文支持这类反制技术。
二十万个AI假受害人
澳大利亚悉尼有一家AI公司,做的事情很特别:它造了一大批“假受害人”,专门接诈骗电话,陪骗子聊天。骗子以为钓到了一个不太懂电脑的老人,其实电话那头是机器人。机器人不图钱,只想把骗子拖住,顺便套出对方的收款账户。
如果你在做AI智能体、风控或者安全产品,看到这条新闻,大概会冒出两个念头。第一个是,国内能不能也做一个?第二个更野一点:既然AI骗得了骗子,干脆顺手把骗子的钱也骗过来,岂不是替天行道?
前一个,法律上有路可走。后一个,国内法院今年已经判过好几回了。
先说这家公司怎么做。据 Forbes Australia 10月19日的报道,起因是一通电话。创始人是悉尼一所大学研究网络安全的教授,有一年全家在公园野餐,他接到一个诈骗电话。为了逗孩子开心,他装作听不懂,故意报错信息,还假装跟骗子点披萨,一聊就是44分钟。妻子说,这44分钟你再也拿不回来了。他的回答是:那就更该让机器来干。
2024年,这个想法变成了公司。机器人扮演不同年龄、性别、口音的普通人,接起电话会“嗯嗯啊啊”,会说自己不太懂电脑,会说“等一下,我先去泡杯茶”。骗子打进来的渠道有两条:
- 运营商转接。跟电信运营商合作,把识别出来的疑似诈骗来电直接转给机器人。
- 蜜罐号码。故意把一批专用号码撒到网上,等骗子的自动拨号系统自己找上门。
按公司自己的说法,机器人已经超过20万个,跟骗子累计聊了约250万次,最长的一通电话拖了2小时12分钟,只有大约2%的骗子识破对面是机器人。这些数字没有第三方核验,看个量级就好。
拖延时间和套取情报不违法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诈骗罪要成立,核心是把别人的财物弄到自己手里。机器人做的事,是占着骗子的时间,听骗子把话说完,记下骗子报出来的账户和网址,自己一分钱没拿。没有财物转移,就谈不上诈骗,也谈不上盗窃。打个比方,它像一部永远占线的电话:骗子打进来,打不通真人家里,还白白耗掉一下午。
国内法对这类技术有明文态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专门写了“反制技术”: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注意这句话点名的四类主体:运营商、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法律说“支持”,支持的是它们去研发。这一点后面讲入场的时候还会用到。
拖时间这件事,只有一处要小心。为了让骗子相信自己“上钩了”,有人会顺着骗子的要求,真把银行卡、手机卡递过去,想着钓一条更大的鱼。这一步不能走。同一部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写得很清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陪骗子演戏时,报出去的姓名和信息可以是编的,卡和账户不能是真的。真卡真账户一旦落到骗子手里,被拿去收赃款,你就从反诈的人,变成了帮骗子收钱的人。
钱一到手,就构成诈骗
第二个念头,真有人去试了。
2025年7月,江西有个男的接了个活,替上游诈骗团伙“拿手取现”,也就是到指定地点,取走受害人按骗子指示放下的现金,再交给上家。7月24日,上家派来一单,二十多万。他动了私吞的心思,找来三个帮手,排了一出戏:他取走纸箱往回走,帮手假扮便衣警察在后面追,他边跑边把纸箱扔掉,帮手捡起来开车就走。回头他跟上家说,钱被警察追丢了。
上家又派了一单,6万元现金,放在一块“禁止倾倒垃圾”的牌子底下。他取了,照样没交。上家催他回去找丢的钱,他从网上找了一段被人追赶的视频发过去交差。两单加起来32.4万元,付给帮手5000元,自己留下31.9万元。
2026年3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他是自首的,但属于累犯。一起受审的两个帮手也是诈骗罪,分别判了二年六个月和二年七个月。案号是(2026)赣0735刑初15号。
我把这份判决翻了一遍,它把“黑吃黑”的法律逻辑讲得很完整,可以拆成三层:
- 骗子手里的钱属于原受害人。刑法第六十四条要求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本案31.9万元全部追缴发还。
- 赃款照样可以被诈骗。两高2025年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实施诈骗,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 骗子被骗照样算数。私吞意图在先、演戏让上家信以为真,就符合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不成立。
下面逐层说。
第一层,骗子手里的钱,根本不是骗子的。那26.4万元,是一位受害人按骗子的指示,亲手放在路边农田里的。刑法第六十四条对这种钱的归属说得很明白: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个案子判到最后,31.9万元全部追缴,分别发还给两位受害人。换个说法,赃款像一辆被偷走的自行车:小偷骑着它,车还是失主的;你再从小偷手里把车骗走,失主还是那个失主,你只是第二个拿走它的人。当然,钱会混在一起流转,不像一辆车那样认得出来,但法律上谁是主人,这个逻辑不变。
第二层,赃款照样可以被诈骗。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新司法解释(法释〔2025〕13号),第八条专门管这件事:
第八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定罪处罚。
意思是,对赃款下手,偷就按盗窃,骗就按诈骗,不会因为钱本来就是脏的而降一档处理。诈骗罪怎么判,看的是数额: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层,骗子被骗了,照样算数。两个帮手的辩护人提出,他们顶多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个罪名通常罚得更轻。理由是上家根本不认识他们,上家之所以相信,靠的是那段网上下载的视频,跟他们的追逐戏没关系。法院没有采纳,说理很干脆:几个人在钱交给上家之前就打算私吞,演一出戏让上家信以为真,这就是诈骗;视频是不是自己拍的,“并不影响上线陷入错误的认识”。
还有人想从“黑吃黑”本身找从轻的理由。湖南有个案子,被告人提供银行卡接收“黑钱”8.9万元,到账后私吞,删掉软件断了联系。二审时辩护人说,上诉人的行为系“黑吃黑”,主观恶性较小,应当酌情从宽。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维持了诈骗罪三年的一审判决,案号(2026)湘11刑终302号。
黑吃黑,也是吃。
想要黑吃黑,先得登上贼船
这些案子还有一个共同点,容易被忽略:想黑吃黑,得先接骗子的单。
你得先跟上家搭上线,先替骗子取钱、收钱或者转钱,才有机会截留。这前半段本身就是在帮骗子干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湛江有个案子,法院就是从这个角度定罪的。三个人预谋替上家收款、到手私吞,其中一人冒充收款人员,当面从受害人手里收了20万元现金,到手就断了联系。上家随即威胁恐吓,当晚另外两人从成都坐飞机赶到湛江,商量怎么处理这笔钱,随后三人被警方当场抓获。法院认为,他们明知别人在诈骗,仍然帮着去收钱,构成诈骗罪,三人各判二年六个月,案号(2026)粤0804刑初9号。
钱黑到手,两边都来找你算账。上家要报复,警方要追赃。
只有一种情况不一样:你自己被骗了,想办法让骗子把钱退回来。只拿回自己被骗的那一份,没有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意思,我的判断是一般不构成诈骗。但多拿一分钱,性质就变了。实际操作上,最稳妥的还是报警,让警方走追赃的路子。同一部法律第三十四条,把“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写成了公安机关牵头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国内团队想入场,要通过三道关
回到第一个念头:国内团队想做一个类似的产品,法律上要过哪几道关?我按顺序说:
- 号码关。号码和来电从运营商那边来,不自建卡池,不出租出借电话卡。
- 信息关。做运营商或银行的受托方来处理骗子的信息,套到的账户情报不对外出售。
- 钱款关。机器人不接收任何转账,资金线索只记录、只上报给客户和警方。
第一道是号码关。澳洲那家公司的玩法里,有一半靠自己往网上撒号码。这一招在国内不好照搬。《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九条要求电话用户全面实名,再加上前面引过的第三十一条禁止出租出借,一个创业团队想自己攒几万张卡当诱饵,每一张都是合规风险。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更现实的路子,是号码和来电都从运营商那边来:运营商把识别出的疑似诈骗来电转给你的系统,号码资源和实名责任留在运营商手里。这也正好对上第三十二条点名的那四类主体,你的位置是给它们做技术供应商。
第二道是信息关。机器人套出来的东西,收款账户、手机号、钱包地址、钓鱼网址,很多能对应到一个具体的人,比如被骗子收买的“卡农”。这些在法律上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得有法定的理由: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骗子当然不会同意。运营商和银行不一样,反电诈法给它们压了防范诈骗的法定义务,它们处理这些信息,有“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这条理由可用;创业公司自己单干,就很难找到对应的依据。所以最稳的结构,是做运营商或银行的受托方,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签委托处理协议,把目的、期限、方式写清楚: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情报卖给谁,也是一条红线。把套到的账户信息当“数据产品”卖给不相干的第三方,大概率会碰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银行账户这类信息,实务中一般按财产信息对待,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7〕10号)给财产信息划的“情节严重”线是五十条。一个每天跑几万通对话的系统,五十条也就是几分钟的量。
第三道是钱款关,也是这篇文章的主线。产品层面要把这条写死:机器人不接收任何转账,不替骗子保管或者转移任何资金,对话里出现资金线索,只记录、只上报。前面几个判决已经说明,这条线一旦越过去,性质就从反诈变成了诈骗。
不同的人,动作不太一样:
- 初创团队。别急着自建号码池,也别想着对外卖情报,先找一家运营商或银行做受托项目,把委托协议和数据用途谈清楚。
- 运营商和银行。第三十二条本来就支持你们做反制技术;引入外部供应商时,把“不得取财”“不得转委托”“数据不出约定用途”写进合同,出了事才分得清责任。
说回开头那个问题
用AI去骗骗子,违法吗?
要看骗的是什么。骗骗子的时间,让他对着一个机器人说上两个小时,再把他的收款账户交给银行和警方,法律上站得住,国内法还明文支持这类技术。骗骗子的钱,不管理由听起来多正当,钱到手的那一刻就是诈骗,赃款最后还得退给真正的受害人,自己背上一个罪名。
拖延时间可以,拿走钱不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如果你正在做反诈、风控或者AI智能体相关的产品,拿不准某个功能会不会越线,可以跟作者谈一谈。
参考来源
- Forbes Australia,2026年10月19日,关于澳大利亚某AI反诈公司的报道:https://www.forbes.com.au/covers/entrepreneurs/how-a-sydney-professor-built-an-ai-army-to-scam-the-scammers/
- TechCrunch,2026年10月14日,关于澳大利亚某AI反诈公司的报道
-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2026)赣073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26)粤08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湘11刑终302号刑事裁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508/t20250825_704537.s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209/t20220902_319186.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本站解读版):https://fazhuli.cn/laws/geren-xinxi-baohu-fa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1705/t20170509_1900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