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键鼠盒子自动操控聊天软件犯法吗?

一只戴着人手手套的机械手在笔记本键盘上打字,屏幕角落的风控之眼没有认出它的插画

用AI键鼠盒子自动操控某信这类聊天软件,个人自用一台,通常只是违反平台规则、面临限制功能或封号。但批量部署控制20台以上,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厂商对外销售主打“零检测”“绕过风控”的硬件,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明知买家用于诈骗还继续供货,还可能构成帮信罪。目前这类硬件尚无公开判例,但同类某信外挂、群控软件案已有多件定罪。

今年冒出来一类AI硬件,巴掌大小,一头接电脑,一头连大模型。它通过HDMI线或者截屏看屏幕,再通过USB口往电脑里发送键盘鼠标信号,电脑把它当成一套普通的键鼠。它用得最多的地方是某信:替人回复消息,替人群发广告。一家做这类硬件的公司3月宣布融资,新闻稿里写的是“应用层零检测、零封禁,天然兼容某信”;到了9月,又有两家做某信RPA的厂商在软文里推销物理键鼠硬件,主打“绕过软件层面的风控检测”。

另一边,某信安全中心1月29日发了公告(澎湃新闻转载),把“利用模拟按键、自动化脚本等手段操控”某信、实现自动回复和批量加好友的工具列为外挂,理由里有一句:这类工具“还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

这类硬件到今天还没有一件公开的刑事判例。但如果你在做AI硬件、RPA或者Agent产品,或者公司正打算买一批盒子做私域运营,刑法上的账现在就能算清楚。哪种用法最多被封号,哪种用法会被当成犯罪,分界线已经被几件旧案画出来了。

这个盒子绕开的是什么

先讲它为什么非得做成硬件。

某信个人号没有开放给第三方的接口。过去想让程序替人操作,要么改通信协议,要么往客户端里注入代码,这两条路早就是平台重点打击的对象。剩下一条是在电脑上用软件模拟点击,也不好走。按厂商自己的说法,软件生成的点击信号带着系统标记,鼠标走直线,点击间隔固定,某信的风控一识别,轻则弹安全提醒、强制下线,重则直接限制账号功能。

外接硬件把这条路打通了。信号从USB口进来,跟你手里那只鼠标发出的信号一模一样;再配上随机停顿、弯曲的鼠标轨迹,连操作节奏都像真人。一家厂商9月发的测评里写得很直白:“某信目前无法识别硬件程序自动化行为”,单个账号3386位好友的通讯录,连续采集13544次,一次都没掉线。

钱从哪里来?硬件只是一次性收入,持续的钱在后面。有的产品按条收费,一个积分回一条消息;有的按年收费,年费里包含每个月的AI调用额度。盒子是入口,真正赚钱的是token。

所以这门生意的核心卖点只有一个:让某信分不清屏幕前坐的是人还是机器。法律上的麻烦,恰好也出在这里。

“只是模拟点击”的辩护,六年前没有成立

2016年3月,深圳一家软件公司的老板朱某某安排两个员工,开发了一款营销软件。软件装在手机上,后台下一个指令,几千台手机里的某信一起点赞评论、群发广告。软件卖出去以后,有人拿它控制了2000多台手机,有人一口气买了5000台,在朋友圈推广小说、投放广告,按点击量收钱。朱某某自己赚了535万元。

某信的运营公司报了案。2019年12月27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湘0802刑初402号):做软件的4个人,定了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用软件的11个人,定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5个人全部有罪,全部判了缓刑,朱某某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0万元。

一个买了1000台手机的老板上诉了。二审裁定里记下的辩护意见,今天读起来格外眼熟:

赵某某控制的是“手机”,绝非“某信系统”……涉案软件的功能是“模拟人工点击”,不改变、干扰或增加某信功能……涉案软件的源代码仅作用于手机系统,并未修改某信系统源代码;赵某某控制自己所有的手机显然是合法控制,绝非“非法控制”

控制的是自己的设备,只是模拟点击,没碰某信的代码。把“手机”换成“电脑”,这几乎就是今天AI盒子厂商的全部说辞。

2020年3月5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湘08刑终30号)。法院先认定,某信由装在服务器上的服务程序和装在手机上的客户端组成,能自动采集、处理、存储、回传数据,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接着是关键的一段:

某信作为某公司向用户提供的跨平台的通讯工具,支持单人、多人参与,其定位于自然人操作使用。本案中涉案软件……实现某信自身不具有的自动化操作功能,从而达到批量控制某信的目的,侵犯了某信系统的功能运行和管理程序,属于非法控制。

翻成人话:某信是设计给真人一下一下点的。你让它批量、自动地运转,干它本来不干的活,就是在“控制”它,跟你控制的是谁的手机没有关系。

这个罪名出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类的判决还有两件。2017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过一个做“微商营销”的外挂((2016)粤0105刑初1040号),它修改了某信的iOS客户端,实现多开和一键转发朋友圈,主犯判了三年、缓刑五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把这个案子列为示范性判决,说理里专门区分了“外挂”和“插件”:技术上是一回事,法律上看有没有拿到权利人的许可。2020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了一款群聊管理软件((2020)粤0703刑初597号),它先破解某信的多开限制,再“通过模拟点击窗口,实现自动加群”,出售给了1098个用户,做软件的同样是三年、缓刑五年。

硬件和外挂差在哪里

说到这里,得替做硬件的人讲句公道话。

上面三件案子,工具都动过某信本身。张家界案的软件靠一个插件框架“调用该版本的某信脚本文件中的具体方法”,海珠案往客户端里植入了动态库,江门案关掉了某信防止多开的进程锁。法院说“控制”,背后都有一个改动客户端的事实撑着。

外接硬件不一样。它不往客户端里注入代码,也不触碰通信协议,从电脑的角度看,它和你桌上那套键鼠没有区别。USB模拟键鼠这门技术本身用途很广,做无障碍辅助、做软件测试都在用,是标准的中性工具。

中性工具什么时候会变成犯罪工具?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管的就是提供工具的人: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叫“专门用于”,两高的司法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二条列了三种情形: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件参考案例,把这条讲得更透。丁某转卖一款爬取短视频平台用户数据的软件,判了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法院在裁判理由里写道:

认定“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关键有二:一是程序本身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二是程序、工具获取数据和控制的功能,在设计上能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的状态下得以实现,这是该类程序、工具区别于“中性程序、工具”的典型特征。

放到AI盒子上,问题就落成两个:

  1. 有没有避开安全保护措施:它是否绕开了某信用来区分人和机器的风控识别?
  2. 是不是为未经授权而设计:它是否被设计成在某信不同意的情况下照样能用?

打个比方。菜刀是中性的,可要是刀柄上刻着“专开某小区门锁”,又专门卖给想进那个小区的人,就很难再说它只是一把菜刀。当然,最终还要看工具实际能干什么、被拿去干了什么,广告词不是唯一的证据,但会是很重的一份。

软件外挂与AI键鼠盒子,两条路绕开的是同一道风控防线

“零检测”可能就是证据

先看第一个问题:某信的风控,算不算“安全保护措施”?

北京一起博物馆抢票案((2025)京02刑终260号)回答过类似的问题。被告人刘某某一路申诉,主张滑块验证只是区分人和机器的人机识别,算不上安全措施,没有被采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里早就写明了:

图片滑块验证以及类似的拼图验证、点击图中文字、验证码等,是常见的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主要目的是区分真实的人类用户和自动化的程序或机器人,以防止恶意自动化攻击,包括暴力破解、垃圾注册、爬虫滥用、黄牛抢购等,从而保护系统资源。用户在使用预约系统平台时,其授权范围是通过官方Web端或App端进行人工操作……

上周讲抢号案时用过这段话,这次要换个角度读。区分人和机器的机制,就是安全保护措施;用户拿到的许可,是自己用官方客户端人工操作。某信识别脚本、弹出安全验证的那套风控,干的正是区分人和机器这件事,而AI盒子的全部价值,就在于让这套区分失效。它绕开的不是某一道验证码,是整套识别机制。这和张家界案“定位于自然人操作使用”的说法,指向同一个结论。

边界也要讲清楚。滑块是明面上的一道关口,风控是后台持续的识别,两者形态不同,目前还没有法院就“绕开风控识别算不算避开安全保护措施”专门表过态。这是将来辩护最重要的空间。

再看第二个问题,设计目的。这一点,厂商们自己已经替法院回答了。“应用层零检测、零封禁”,“软件层面无法区分是真人操作还是硬件设备操作,绕过软件层面的风控检测”,还有那份测评结尾的一句:“以后有可能会针对硬件做识别。真到那一步,我们会研发防风控效果更强的全新硬件。”

这些话放在融资稿和软文里,是卖点;放进卷宗里,就是证明“这个工具就是为了在平台不同意的情况下照样运转”的材料。丁某案划出的那条线,把一个中性硬件推过去的,往往就是自己写下的这几行字。

自用一台和批量销售,风险不在一个量级

同样是这个盒子,落到不同的人手里,后果差得很远。按用法排下来是四级:

  1. 个人自用一台:最现实的后果是被某信限制功能或者封号,刑事上很难够上“情节严重”。
  2. 企业批量部署:非法控制20台即情节严重、100台即情节特别严重,可能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 厂商对外销售:硬件一旦被认定为“专门用于”的工具,提供20人次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就达到入罪标准。
  4. 明知买家行骗仍供货:可能构成帮信罪,参与得深的按诈骗、开设赌场的共犯处理。

一个人买一台,插在自己电脑上,帮自己回回消息、通过一下好友,最现实的后果是被某信限制功能或者封号。要构成犯罪,得达到“情节严重”,这种用法很难够上。

公司批量部署就是另一回事了。司法解释第一条定的门槛是这样的: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控制20台就算情节严重,100台就是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张家界案那位买了1000台手机的老板,法院连她赚了多少钱都没认定,光凭台数就认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硬件场景下“一台”怎么数,按电脑算还是按某信账号算,眼下还没有判例;但拿几十上百个盒子养号、批量加人,怎么数都不会少。

卖盒子的厂商,对应的是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司法解释第三条把门槛定在提供20人次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五倍算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款硬件只要被认定为“专门用于”,销售给20个客户就够线了。江门那款软件出售给1098个用户,法院按“100人次以上”认定了情节特别严重。

再往下一层。如果你知道买家拿去做诈骗、赌博引流,还接着供货,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常说的帮信罪(它为什么是AI公司真正要防的罪名,见最高法点名的七类 AI 黑产是哪些罪名?);参与得深的,直接按诈骗、开设赌场的共犯处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江门案里,就有人买了那款群聊软件去推广“红包扫雷”赌博平台。某信公告里那句“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说的也是这条链子。

刑事之外还有民事这一头。广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涉AI智能体的不正当竞争案里,对一款能代替真人点击、发送的AI对话机器人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开发者停止提供下载、停止规避对话平台的风控措施,并删除网上的规避教程。法院在这起案件里明确了“平台授权加用户授权”的双重授权原则。平台要追究,不一定等到刑事立案。

同一个盒子的四级风险:自用、批量部署、对外销售、明知买家行骗

做这门生意,先调整四件事

让AI替人操作电脑,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盒子替人干的活,是不是某信不允许、又特意躲开某信的眼睛去干的。按上面这几件判决倒推,我建议做硬件、做RPA的团队先调整四件事:

  1. 宣传口径:融资稿、官网、软文、客服话术里,删掉“零检测”“防封号”“绕过风控”“硬件仿生”这类说法,也别把仿真人轨迹和随机延时当成卖点
  2. 产品功能:一台设备绑定一个本人账号,不做多开、群控、批量加人和通讯录批量采集
  3. 人工确认:发送消息、添加好友这类动作,最后一下留给用户本人来按
  4. 客户审查:一次采购几百台、开口就问“防不防封”的订单,留痕并拒绝;能走某信官方开放能力的场景,优先走官方渠道

前两条决定你的产品会不会被认定为“专门用于”的工具,后两条决定出了事,你能不能说清楚自己“不知道”。

我的判断是,这类硬件迟早会出第一件刑事案子,最可能从某个批量养号的工作室开始,或者从某批被诈骗团伙买走的货开始。到那时,厂商当初写进融资稿的每一个字,都会被重新读一遍。

如果你正在做这类AI硬件或者Agent产品,想对照这些判决把产品功能和宣传口径过一遍,可以到咨询页面找我聊聊。

参考来源

  1. 某信安全中心违规行为治理公告,2026年1月29日(澎湃新闻·澎湃号转载):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514494
  2. 某AI硬件公司融资新闻稿,网易号,2026年3月12日
  3. 某RPA厂商产品测评,2026年9月16日
  4. 某RPA厂商产品软文,搜狐号,2026年9月2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494.html
  7.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
  8.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8刑终30号刑事裁定书
  9.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刑初1040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https://www.gzcourt.gov.cn/ck487/ck335/ck490/2019/04/7502881915201189.html
  10.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书
  11.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原审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刑初223号: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9641.html
  1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2刑终260号刑事裁定书
  13. 广州互联网法院涉AI智能体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裁定(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