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盗刷定盗窃罪不定诈骗罪,关键不在手段像不像骗,而在被害人有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案里,被害人交出的是身份证号、照片和验证码,钱是在他毫不知情时被转走的,处分财产这一环是空的;被“骗”过的只有人脸识别系统,而机器没有意识、不会陷入认识错误,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要留意的是,在本案五万余元的数额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刑同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定盗窃罪并没有让被告人少判一天,真正把起刑点抬高两年的是信用卡诈骗罪那条路。

一个大学生,一部手机,四个月盗刷五万元

2025年2月,长沙一名快要毕业的大学生吴某,从网上买到一项技术:把一张静态的人脸照片,转换成能够通过支付软件人脸识别验证的动态视频。他没有去投简历,而是在境外聊天软件的黑灰产群里发广告接单。

生意是这样做的。上游的诈骗团伙冒充短视频平台客服、游戏主播,用“关闭自动扣费”“赠送游戏装备”这类由头,诱导被害人下载远程控制软件,拿到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照片和支付平台验证码。信息交给吴某,他把照片上传到一个转换网站生成动态人脸视频,配上验证码,重置掉被害人的支付密码。密码一改,他把付款码发给下游的“洗钱车队”,由车队扫码把绑定银行账户里的钱转走,得手之后按比例用虚拟货币返还给他。按湖南法治报的报道,被攻破的是被害人的云闪付账号。不到四个月,三名被害人共计被盗刷五万余元。

团伙的组织度不低,想进群接单得先缴一笔虚拟货币做担保,防止链条上任何一环拿到信息之后退群独吞。央视新闻还披露了另一个细节:黑灰产使用的“虚拟相机”能够实时生成眨眼、张嘴、转头的画面,用来应付活体检测。

这条链条上站着六个环节的人,最后坐上被告席的只有吴某一个。可如果你做的是人脸识别、活体检测,或者你的产品里有一步“刷脸”,又或者你的服务器上存着用户的人脸照片,这个案子跟你的关系比跟吴某更长久。他的刑期两年内就执行完了,而那道被一段合成视频推开的闸门,还装在你的产品里。

法院认定的是盗窃罪,不是诈骗罪

雨花区法院给吴某定的罪名是盗窃罪,数额巨大,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已经生效。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奇怪:全程都在骗,怎么会是偷?

关键在于,被害人从头到尾没有交出过一分钱。上游团伙确实骗了人,可骗到手的是身份证号、照片和验证码,这些是钥匙不是钱。等到钱真正离开账户的那一刻,被害人正在做别的事,既不知情也没同意,更谈不上把钱交给谁。

诈骗罪的成立是一条完整的链:行为人骗,被害人信以为真,被害人因为信错了而自愿把财产交出去,行为人拿到财产。链条中间那一环叫处分财产,它不是“把东西递过去”这么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丁某君诈骗案(入库编号2024-03-1-222-010)说得很清楚:处分行为是财物支配关系的变化,并不完全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交给动作。

丁某君冒充帮民警办案的人员,向未成年人借手机拍照,让人在原地等着,自己拿着手机跑了。一审判盗窃罪,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诈骗罪。改判的理由是:被害人不但把手机交了出去,还同意他带着手机离开现场,占有关系就此彻底转移,这才叫处分。反过来,如果被害人一直在旁边盯着手机,占有就没转移,行为人趁其不备拿走,还是偷。

把这条尺子放到吴某案上,答案是明摆着的。被害人对自己账户里的钱始终保持着支配,钱是在他毫不知情时被转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机器不会上当,绕过它只能算窃取

这条尺子往下再挖一层,会碰到一个更硬的东西,它是所有AI换脸犯罪定性的总开关:诈骗罪里被骗的那个人,必须是活人。

机器没有意识,不会陷入认识错误,也就不可能基于错误认识去处分财产。一套人脸识别系统被一段合成视频通过了,从技术上看是系统判断失误,从法律上看什么也没发生:没有人上当,没有人做决定,只有一道防线被绕开了。

打个比方。人脸识别是一把认脸的锁,拿一张假脸把它打开,等于配了把假钥匙开门,不等于说服了屋主替你开门。前者是撬门,后者才是行骗。这个类比并不完全精确,配假钥匙至少还得有实物,而合成一段视频,在这个案子里只是从网上买一项服务。

这不是理论推演。白某宽案把它演了一遍。他以帮人办信用卡和贷款为名,趁着操作对方手机的机会,骗被害人通过人脸识别,然后偷偷装上另一个借贷软件,用被害人的名义贷出十四万元转进自己账户,最后卸载软件把手机还回去。侦查阶段报的是诈骗罪,起诉的还是诈骗罪,到了法院,法官直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改成盗窃罪。判决理由写得很干脆:被害人对其财物失去控制并非基于受欺骗而主动交出财物。

所以在AI换脸这类案件里,“骗过了谁”是个要紧的问题。骗过的是活人,才有诈骗罪的余地;骗过的是系统,法律上就只能按窃取处理。

同样是AI换脸盗刷,为什么有的案子起刑点高两年

不少解读把这个案子说成“罪名选得好,所以判得轻”。这个说法站不住。

湖南省的盗窃罪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都是五万元(湘高法发〔2013〕12号)。吴某盗刷的五万余元,无论按盗窃罪还是按诈骗罪,都刚好踩进这条线,对应的法定刑同样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定盗窃罪,没有让他少判一天。法院选择盗窃罪,是因为构成要件如此,不是因为哪个罪名划算。

真正会把刑期拉开的是另外几条路。同样一笔五万余元,罪名不同,法定刑差得很远:

  1. 帮信罪最高三年。吴某走不到这一步:他不在链条边上提供技术支持,而是亲手制作视频、亲手重置密码的核心环节,法院认定他是主犯。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样是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且它只能评价上游获取信息那一段,覆盖不了钱被转走这个结果。
  3. 盗窃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案的最终定性,落点是被害人自始没有处分财产。
  4. 诈骗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盗窃罪在本案数额下完全同档,选哪个都不改变量刑起点。
  5. 信用卡诈骗罪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的起点同样是五万元,起刑点却比盗窃罪整整高出两年。

五条罪名路径在五万余元数额下的法定刑对照示意图

有没有可能走到最重那条路上?2024年江苏一起几乎同型的案子就是这么争的(《江苏法治报》案例评析)。李某用换脸软件生成动态视频,以人脸识别方式登录被害人的电商平台账户,改掉支付密码和绑定手机号,然后用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买了两部手机。主张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批复已经承认,在这类特殊诈骗罪里机器可以被骗;李某以持卡人名义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银行误以为是持卡人本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机器不能被骗”这条原则在普通诈骗罪上是通说,到了信用卡诈骗罪这里出现了明确分歧。分歧落在钱走的哪条管道:吴某案里钱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付款码扫码转出的,没有直接进入银行卡账户,盗窃罪的路径更顺;李某案里是拿账户绑定的银行卡直接消费,冒用信用卡的形状清晰得多。

同一项技术,同一种手法,甚至同一个数额,钱从哪个口子流出去,罪名和起刑点就可能不一样。这是这个案子给同类案件留下的最实用的一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顺便说一句量刑。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是三年起,吴某判的是一年十个月,靠的是自首这个法定减轻情节,有了它就能降到下一个量刑幅度,也就是三年以下那一档。这里有个常被讲错的地方:这种减轻不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需要核准的是完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仅凭案件特殊情况减轻的那种。家属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加上认罪认罚,才在降档之后又往下走到一年十个月。

至于用了AI,现行刑法没有任何一条把它写成从重情节,只能作为反映社会危害性的酌定因素由法官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你的刷脸是不是唯一那道闸门

说回企业。吴某案里坐上被告席的是一个人,链条上却站着六个环节:卖技术的、做转换网站的、骗信息的、接单制作的、扫码转账的、洗钱分赃的。刑事责任会不会往两头蔓延,取决于能不能证明“明知”。杭州互联网法院2023年审理的虞某案(〔2023〕浙0192民初4563号)就是个样本,被告销售换脸软件、传授教程、提供素材,被认定为明知并且主动供给,法院那句话值得反复引用:技术中立不等于价值中立。工具方、素材方和平台方各自的责任边界,我在《AI换脸诈骗,工具方和平台各担什么责任?》里拆过。

对绝大多数正经做业务的公司来说,风险不在这一头,而在于你是被绕过的那一方。

这里得先说清楚:AI犯罪没有专属罪名。刑法里没有“AI换脸罪”,往后一段时间大概也不会有,司法机关仍然是把AI当作案工具,回到那些老罪名上归位(同类玩法与对应罪名的全景,见《AI黑灰产有哪些?十种玩法和对应罪名》)。所以不必等一部新法出台才开始应对,现有规则既够用来问责,也已经给你设好了义务。

义务的部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从2025年6月1日起已经施行一年多了。网信办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一共二十条,最硬核的是第十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国家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条当初是冲着强制刷脸去的,为的是让人有权拒绝“刷脸”住宿、“刷脸”进小区。可它落到支付和金融场景里,方向恰好一致:一道门只装一把锁,锁一旦被配了钥匙,整间屋子就是敞开的。承办法官兰毅在释法时直接援引了这一条,同时给出一句判断,单一人脸识别的验证模式存在漏洞。

另一条容易被误读的,是第二条第二款。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有人把这条读成豁免,那是读错了。不适用的只是“本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则、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的要求,一条都没少;何况模型一旦上线对外提供识别服务,立刻回到本办法项下。换了一套规则而已,不是免了责任。深度合成技术本身的标识与备案义务,另见《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具体到不同的公司,动作不一样:

  1. 做人脸识别和活体检测的厂商。该把“能不能挡住注入型攻击”写进产品指标和对客承诺。央视披露的虚拟相机就是典型的注入型攻击,它不在摄像头前面演,而是直接把伪造的视频流塞进采集环节,传统的眨眼、摇头、张嘴校验对它基本无效。这件事已经从技术优势变成了合规底线。
  2. 把刷脸接进业务流程的公司。最该自查的不是登录,是账户控制权变更。吴某案的真正拐点不是他登进了账号,是他重置了支付密码。改支付密码、换绑定手机号、提高转账限额,这几个动作等于交出账户的钥匙,绝不该由单一生物特征把守。第二重验证压在这里,比铺在每次登录上有用得多,对用户的打扰也小得多。
  3. 握有用户人脸照片的公司。重点看三条:第八条定了默认规则,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想做云端比对必须另取单独同意,这直接决定产品架构怎么搭;第十五条给了期限,存储数量达到十万人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第九条要求事前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做没做过,查起来一目了然。

账户控制权变更动作只设一道人脸闸门与加设第二道验证的对比示意图

脸是你唯一无法更换的密码

密码泄露了可以改,手机号被撞了可以换,身份证丢了可以补办。脸不行。

它一旦被采集、被泄露、被合成,就永久留在了黑灰产的素材库里,你这辈子都换不掉。这就是人脸信息被列为敏感个人信息的原因,也是那部办法要求“不得作为唯一验证方式”的原因。把一把无法更换的钥匙做成唯一的锁,本身就是个设计错误。

吴某的一年十个月很快会执行完毕,他买的那项技术还在卖,价格大概只会更低。真正需要改变的不是判得重不重,是那道闸门后面有没有第二道。

如果你的产品里有人脸识别这一环,不管自研还是采购,眼下有两件事值得排一排:

  1. 账户控制权变更的动作有没有第二重验证。改支付密码、换绑定手机号、提高转账限额,这三个动作是不是还由单一人脸把守。
  2. 人脸信息的存储方式和数量有没有踩到备案线。是否存在设备本地、有没有走互联网外传、存储量是否已经接近或超过十万人。

都不难查,出事之后再查就晚了。需要梳理具体场景的合规方案,可以通过咨询入口找到我。

参考来源

  1. 湖南法治报《利用AI“换脸”盗刷银行卡 长沙一大学生获刑一年十个月》,2026年4月2日,https://epaper.voc.com.cn/fzzb/html/2026-04/02/content_1780089.htm
  2. 央视新闻《大学生用“AI人脸伪造视频”盗刷5万余元 起底新型黑灰产业链》,2026年8月16日(新京报转载),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786880055129313.html
  3. 华声在线《大学生“AI换脸”盗刷银行卡获刑,法院:警惕你的脸正在“裸奔”》,2026年3月31日,https://hunan.voc.com.cn/news/202603/31783485.html
  4.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丁某君诈骗案(入库编号2024-03-1-222-010),二审案号(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769号,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2411.html
  5. 山东法院《观点采撷:涉人脸识别犯罪的关键问题(三)》,含邓某豪案、白某宽案(案号未公开),http://www.sdcourt.gov.cn/jningjiaxfy/384939/384941/8047281/index.html
  6. 江苏法治报《AI换脸网络盗刷行为的认定》,2024年8月22日,李某案(案号未公开),https://jsnews.jschina.com.cn/zt2024/fzsxxxpt/pfkt/yasf/202408/t20240822_3449777.shtml
  7.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3)浙0192民初4563号,虞某AI换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9.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令第19号《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6月1日施行,https://www.cac.gov.cn/2025-03/21/c_1744174262156096.htm
  1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发〔2013〕12号),https://hn.rednet.cn/c/2013/07/10/42821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