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门于2013年12月3日联合发布,业内俗称“289号文”,是中国官方对比特币定性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至今现行有效。它明确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法偿性与货币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并要求防范比特币洗钱风险。这份文件确立的“比特币=虚拟商品”定性,是此后十余年司法认定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源头,对刑事、民事案件都有基础性影响。

  •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门)
  • 文号:银发〔2013〕289号
  • 公布日期:2013年12月3日
  •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3日(现行有效)
  • 官方原文: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规范性文件

解读要点

  1. 比特币被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第一部分):这是官方首次也是延续至今的定性——比特币不是货币,但其商品/财产属性并未被否定,这一区分是后续所有涉币案件的分析起点。
  2. 否定货币地位(第一部分):比特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是“以币计价、以币偿债不受支持”的最早依据。
  3. 金融机构全面隔离(第二部分):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比特币定价、买卖、承保、兑换、储存托管,也不得发行相关金融产品,切断了比特币与正规金融体系的连接。
  4. 网站备案与关闭(第三部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服务的网站须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违法网站可被依法关闭。
  5. 反洗钱义务(第四部分):比特币交易网站须履行反洗钱义务、要求用户实名注册、上报可疑交易,这是当前虚拟货币洗钱、帮信案件监管逻辑的源头。
  6. 现行有效并被强化(全篇):本通知至今未废止,其定性被2017年《94公告》、2021年《924通知》、2026年《42号文》继承并层层加码。

通知全文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条款解读:这是全篇最核心、也是被引用最多的一句——“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它同时确立了两层含义,理解一切涉币案件都必须把两层分开:一是否定“货币地位”,比特币不具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计价、偿债;二是承认“虚拟商品/财产属性”,本通知只否定其货币地位,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价值。

民事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指引性规定,法院在比特币被盗、返还原物等纠纷中普遍承认其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认可财产属性;但对“投资、炒作、以币偿债”的交易行为,则依据本通知及后续文件认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失自担。最高人民法院第199号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将比特币折算为法定货币判赔实质上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兑付,不予支持。刑事上,司法实践将盗窃、非法获取比特币的行为作为侵犯财产或数据犯罪处理,同样以其具有财产属性为前提。这条“是财产但不是货币”的区分,是虚拟货币案件辩护与代理的分析基点。

案例参考:廖某与王某甲侵权责任纠纷案((2026)闽0821民初1599号,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廖某投资“空中比特币俱乐部”平台40万元,后该平台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廖某另行起诉要求王某甲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法院援引本通知,认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公民投资和交易比特币这类标的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据此裁定:投资本金损失应通过刑事追缴、退赔解决,利息损失一节因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受理。该案直观显示了本部分定性的民事后果——比特币可作为财产被刑事追缴,但围绕它的投资收益、利息主张不受民事保护。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条款解读:本部分为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划定了一条清晰的隔离带:不得为比特币定价、买卖、承保、兑换、储存托管,也不得发行挂钩比特币的金融产品,目的是切断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和正规金融体系之间的兑付通道。

这一“机构隔离”思路被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扩展到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平台,再由2021年《924通知》、2026年《42号文》延伸至银行账户、清结算、抵质押等全部环节,构成今天银行、支付机构对涉币资金“不开户、不清算、不承保”的合规底线。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条款解读:本部分是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的最早制度安排,要求比特币交易网站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实名识别、发现可疑交易及时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涉诈骗、赌博、洗钱线索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今天的从业者而言,这条是理解涉币“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即帮信罪)监管逻辑的起点:为涉案资金提供USDT换汇、跑分、代收代付通道,正是当前虚拟货币犯罪打击的重点,相关反洗钱要求已被《反洗钱法》及后续监管文件大幅强化。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联系人:张念念,联系电话:010-66194489

参考来源

  1.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规范性文件(银发〔2013〕289号)
  2. 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4. 站内关联法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94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42号文)
  5. 案例检索: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引用 1 个案例